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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6起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4-21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违法典型案例(2022年)

 

2022年,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销售未纳入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排放超标、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机械、未编码登记、未如实登记、污染控制装置未正常使用等违法行为。现通报六起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典型案例。

1

销售未纳入北京市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1年1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通州区某叉车销售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销售的两款型号叉车未纳入可以在北京市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2022年1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完成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专项审计。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五万三千二百四十三元,并处七万四千七百二十一元罚款,共计十二万七千九百六十四元。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纳入可以在本市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在北京市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北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数据和防治污染的有关材料。销售企业在采购机械产品之前,应该核实是否在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通告内,切勿因小失大,销售未纳入目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受到行政处罚。


2

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2年4月,平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平谷区马坊镇某施工工地开展执法检查,对正在使用的挖掘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排放烟度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Ι类限值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平谷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罚款。

 

近年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把关不严,对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教育不到位,导致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施工,超标排放污染环境,因而受到行政处罚。因此,项目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加强管理,加强对机械的运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达标排放。


3

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2年7月,西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西城区金融街街道某中学施工工地开展执法检查,对正在使用的装载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排放烟度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属于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西城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机械使用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处六万元罚款。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金宝搏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7类机械。自2021年12月1日起,北京市除平谷、密云、怀柔、延庆四个区的部分区域外,已全部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力度远远高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超标行为。因此,在禁止区域内,企业一定要选择使用性能较好、低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北京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示图


4

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未正常使用

 


2022年2月,顺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顺义区木林镇某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一台装载机在污染控制装置前设置了旁路,造成尾气未经污染控制装置处理直接排放,属于未确保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的行为。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万元罚款。

 

                                                  污染控制装置未正常使用照片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污染控制装置大部分为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简称DPF),我们可以把DPF装置理解成一个“口罩”,它能够捕捉尾气中的颗粒物,减少颗粒物排放。当DPF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停用并进行维修。任何拆除、闲置或者擅自更改污染控制装置的,都会导致尾气直接排入大气环境造成环境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都应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正常使用。


5

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编码登记

 


2021年12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房山区某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院内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进行信息编码登记。执法队员制作现场笔录,责令其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2022年1月,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对该叉车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罚款。

 

 



06

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如实登记信息

 


      2022年3月,顺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高丽营镇某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对该单位使用的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进行信息核查。发现登记人登记的叉车产品编号为“020351Z9690”,而现场实际使用的叉车产品编号为“020359P8484”,登记人上传的该机械的铭牌信息,与登记信息不一致,属于未如实登记信息。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顺义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五千元罚款 

实际使用叉车的产品编号

       登记叉车的产品编号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自觉对机械进行信息编码登记,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确保登记内容真实有效。即使非道路移动机械张贴了环保登记号码,使用人也应该进行核实,避免过失造成使用未如实登记信息机械的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转自北京市生态环境局